問:一單位安排在賓館開會,某員工本表示不去,但領導堅持全體員工都必須出席。開會期間就住宿在賓館,該員工和一同事住一房間。晚上洗澡時,因洗澡間的防滑墊不防滑,地面潮濕打滑,致使其滑倒受傷。該員工認為他是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對嗎?
答:不對。《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傷害。該傷害要認定為工傷,必須是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即與工作之間存在密切的、內在的聯系。在具體認定工傷的原則上,可采用“推定工作原因傷害”原則,即除非有證據確定屬于非工作原因導致,則推定認為該傷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在賓館開會、學習,及為此而進行的諸如準備材料、布置會場,均可認為屬于工作。而在賓館休息、洗澡、睡覺,與在家休息、洗澡、睡覺,除了地點不同,本質并無區別,都不屬于工作。與工作也無直接的、內在的聯系,也不能認為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
因該洗澡滑倒而受害,不屬于因工作原因而導致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從傷害發生的原因分析,除了本人的不慎防滑墊不防滑也是重要因素。賓館對此未盡到妥善注意義務,對該職工傷害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