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某,男,1981年10月生,某糖煙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職工。2004年3月16日一2004年3月21日,該公司參加在外地舉行的該年度全國糖酒展銷會。李某等人由單位指派參加,21日上午展銷會結束,李某與同事撤除公司展臺、樣品后,11時30分左右回到賓館。因未到午飯時間,李某與同事臨時在房間休息,約11時55分李某突然暈倒,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醫院診斷為猝死。該職工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前后政策是一致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急病死亡,應根據實際,具體分析《工傷保險條例》所指。工作時間,一般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勞動法》第四章中對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定,凡符合這些規定的,都應視為工作時間;如果單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對工作時間有特殊的要求,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工作的時間,也屬于工作時間。回賓館休息、等待吃飯,雖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工作時間,從廣義上講,屬于工作時間的延續,應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崗位和因工作需要或者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去的場所。
本案李某由于工作需要,受領導指派,離開本地區到外地出公差,撤拆展臺后,到住宿賓館應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應認定李某視同為工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