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問:李某在某建筑工地工作,一天,他在給墻抹灰時從板凳上掉下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左、右側鎖骨骨折,李某于是休假養傷。
可是在養傷期間,李某盜竊工地鋼筋,賣給小販。小販被抓獲后,李某逃跑了。之后沒多久,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可是工地方卻認為李某偷竊工地200多斤鋼筋,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并且李某一直外逃,不應為其認定工傷。工地方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李某在施工中摔傷,造成左、右側鎖骨骨折,所以應認定為工傷。李某在工作中摔傷,與其盜竊工地鋼筋不具有關聯性。工地方認為李某在養傷期間盜竊工地鋼筋,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
李某的盜竊行為應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處罰,但不妨礙他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下一篇:工傷認定前的補償是否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