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一職工的父親去世,該職工和其他4名員工,受單位小組長指派去幫忙處理后事。在送置骨灰途中,因燃放鞭炮失控員工陳某在跳車時摔傷。陳某能算工傷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陳某受小組長指派,在單位以外協助同事處理其直系親屬喪葬事宜,如果小組長有權代表單位指派陳某外出工作,或者小組長的指派行為取得了單位同意,則陳某的行為應屬于因工外出。
在此情況下,陳某運送骨灰等行為都屬于工作行為,因此受到的傷害,如直接被燃放鞭炮炸傷,應認為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按照上述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
陳某不是直接被燃放的鞭炮炸傷,而是為了避免被鞭炮炸傷而跳車受傷。知果認為直接危險造成的傷害屬于工作傷害,避免直接危險而造成的間接傷害不屬于為工作傷害,顯然是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漠視,是不符合人道原則的。因此這種因為避險而造成的傷害也應屬于工作傷害,陳某應可以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小組長無權指派陳某外出工作且未得到單位同意,則陳某不能算因工外出,自然就談不上工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