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陳慧生前系建材公司職工。2008年3月5日10時許,正在上班的陳慧突感身體不適,出現頭暈、胸悶、心慌。在他人陪同到醫院就診后,門診初步診斷為冠心病,建議進一步檢查。由于已近中午,陳慧決定下午再來。約14時,在家的陳慧突然病情惡化,待急救人員趕到,陳慧已經死亡。建材公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而陳慧在工作時感到不適,回家很久后才死亡,不能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只是初診為“冠心病”,并沒有實施搶救,故不屬于工傷。
點評:陳慧之死應屬于工傷。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突發疾病,是指職工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崗位突然發生的任何種類的疾病。陳慧在身體狀況并無異常的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然出現頭暈、胸悶、心慌,該病癥反應具備了疾病存在的基本特征。初診雖沒有確診是否為“冠心病”,但不能據此否認陳慧存在疾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