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4月13日,美味食品公司女工李琳上夜班中途,前往廁所。因那天下了暴雨,美味食品公司為排水在路中間臨時開了一條小溝,但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由于當時燈光昏暗,未及時發(fā)現的李琳不慎跌倒,除花去30000余元醫(yī)療費用外,還造成六級殘疾。事后,美味食品公司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而廁所不是工作場所,上廁所也與本職工作無關,故陳慧不構成工傷。
【點評】李琳屬于工傷。盡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中,的確沒有“因上廁所傷亡”之說,但該規(guī)定僅僅是列舉性的說明,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屬于工傷。確定工傷的目的,在于給勞動者予勞動保護,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同樣必須從是否符合《勞動法》關于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考慮。《勞動法》第三條已經將“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并列入了基本原則,其表明,任何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衛(wèi)生條件,維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而上廁所是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并非與正常工作無關,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何況公司在路上開溝,卻未設明顯標志、燈光昏暗,本身就沒有盡到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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