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楊大姐在一家火鍋店打工,2006年10月4日晚上,下班回家的楊大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關于她的死亡是否屬于“工亡”的問題,成了有爭議的焦點:一方面,楊大姐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不享受工傷(工亡)待遇;另一方面,法律沒有剝奪退休人員的勞動權利,為什么就不能平等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障?
記者昨日獲悉,這起頗有爭議的案件以勞動者勝訴告終,這起案件也成為我市首例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工亡)認定案件。
妻子51歲
工亡申請不被受理
楊大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火鍋店不愿意為楊大姐的工亡“埋單”。楊大姐的丈夫李某向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妻子死亡屬于工傷(工亡)。2007年,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楊大姐被撞死的時候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楊大姐主體資格不符合受理范圍。
李某納悶,妻子有合法的勞動,出了事情要求享受工傷待遇,這跟退休年齡有什么關系?隨后,他向金牛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不予受理通知”。然而李某的愿望在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落空了。
50歲是坎
她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經過審理,金牛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應該退休。
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傷害事故的,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于《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其傷亡性質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受理”的規定,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的行政行為合法。
綜上,金牛區法院認為,楊大姐死亡時的年齡確實已經超過50周歲,她和火鍋店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不能確立,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退休再就業
也應享受勞動保障
2007年10月,李某又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成都中院終審認為,國家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賦予達到一定年齡的勞動者可以享受退休的權利,但并沒有剝奪這類勞動者勞動的權利,我國現有法律也沒有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聘用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工作,因此,勞動保障部門以楊大姐超過退休年齡為由,不受理李某的工傷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中院終審判決撤銷金牛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責令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必須受理李某的申請。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我國的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并沒有把超過退休年齡的人排除在外,他們合法勞動,理應享受勞動保障!
法規鏈接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48條第3款: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通知》(勞辦發[1996]28號):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亡(包括因工隨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即使職工本人有一定的責任,都應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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