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07年6月20日,某大型企業抗洪搶險指揮部接到上級命令,防洪前線需要大批量的堵截洪水的水泥、泥沙等物資,于是派武警部干事周某連夜押送物資送往前線。周某長期以來患有肝硬化,堅持服藥,但也正常上班。周某接到命令后不顧身體不好,立即運送物資送往前線,并在防洪前線工作了15天。回到單位后,周某肝硬化加重,于2007年7月5日住院,于2007年9月15日死亡。請問,周某能被認定工傷嗎?
祈浩
祈浩先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然后嚴格對照此條款,周某的死亡是因為他自身患有肝硬化,并且從他抗洪搶險救災回來的2007年7月5日住院時算起,直至他2007年9月15日死亡,共計2個月零10天,他的患病死亡期遠遠超過了48小時。
本案中周某自身患有疾病,任何有點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肝病絕不是突發疾病,而是一個慢性病。即使他是在搶險救災工作中因某些客觀原因致使病情加重,也不應突破關于疾病認定工傷的界限,除非他是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創傷性傷害導致的死亡。因此,周某的死亡就不應認定為工傷。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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