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某建設公司電焊工汪某正式退休后,由于自己的焊接技術非常過硬,被另外一家建設公司返聘去做焊接師傅。2007年7月22日下午,在焊接該建設公司承包的天然氣管道過程中,由于焊接產生的火花引燃了天然氣管道里的殘留氣體,發生爆炸,致使自己全身被重度燒傷。請問,汪某的傷能被認定工傷嗎?
馮麗
馮麗女士:
本案處理涉及到《勞動法》關于職工概念的界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涵》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實踐中相關的解釋把超過此年齡界限的退休人員與再次就業單位的關系定義為勞務關系,而排除在了勞動關系之外。而且,《勞動法》把達到這個年齡段的人員已經定義為退休人員。汪某因是退休人員也就不再具備企業職工的主體資格,因而不是企業職工范圍之內的人群,因此以主體不合格而被排除在職工之外,他遭受的事故傷害不由《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既然不是職工,也就不符合受理立案條件。
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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