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輝:
周某是個體建筑老板(有建筑資質),他以某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包了某建設工程,雇我爸等人做建筑工。3月25日早上,我爸在工地做工時,不小心從樓上摔下地,造成骨折(重傷),現仍在醫院治療中,已花費4萬多元。周某的建筑公司并沒有給雇用的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請問,我爸被摔成重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具體該如何申請?
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條規定:“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者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及聘用人員(含農民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周某的建筑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應獨立承擔用工產生的法律后果。該公司承包某建設工程,雇用你爸等民工,應按規定為他們辦理工傷保險,以確保民工發生工傷后獲得相應的醫療保障。該公司沒有給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由此發生的工傷賠償應由該公司按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你爸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而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公司不為你爸申請工傷認定,你爸可在出院后自行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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