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艷春:
我朋友阿明家在農村,上有父母,下有3歲兒子。為多掙點錢,他于2006年底到一私營企業打工,沒有與廠方簽訂勞動合同,但與廠里的其他員工一樣做工和領工資。第二年初,老板為他在保險公司辦理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險,保險費各付一半。
2007年8月24日,阿明在工作中遭到意外傷害,導致右眼完全失明。因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所以廠家沒有為阿明申請工傷認定,而是幫他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獲得了9000元保險賠償。老板說這其中的4500元算是廠家賠償給阿明的損失。請問,廠家不與阿明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嗎?阿明能否要求工廠賠償?
律師:
阿明到工廠打工,雖沒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但他與工廠的其他員工一樣做工和領取工資,與廠家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依法也受法律保護。
工廠沒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阿明辦理工傷保險違法。而人身意外保險是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完全不同。因此,阿明在工作中受傷致右眼失明,如果符合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事故,就應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雖然交付的保險費是廠家和阿明各半,如果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為阿明,則保險金應歸阿明所有,不能算作廠家的賠償。
廠家沒有按照規定為阿明辦理工傷保險,阿明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廠家沒有為他申報工傷認定,但阿明可以在受傷后的1年內,自行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進行傷殘等級等勞動能力鑒定。如果阿明能獲得工傷認定,他可以要求廠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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