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7月,覃某被鶴山某金屬制品廠錄用為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廠方為覃某辦理了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2007年12月27日,覃某在單位工作過程中左手被模具壓傷。2008年2月20日,鶴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覃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08年3月24日,經勞鑒委鑒定,評定覃某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傷殘五級,覃某要求廠方給予工傷待遇,但遭到廠方的拒絕。
2008年5月,覃某向鶴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08年7月21日,鶴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覃某對裁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后,判令廠方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覃某的請求,并經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按以下規定享受待遇:(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本案中,覃某在單位工作時受傷,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評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傷殘五級,按照上述規定,廠方理應向覃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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