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力:
我是一名礦工,在一次生產事故中受傷,經鑒定構成六級傷殘。事故后礦上進行整頓并對相關設備進行更新,對生產技術進行改進。現因企業經營狀況不好,礦里要減員增效。聽說我這樣的因傷賦閑者將被列為第一批精簡對象。請問,如果企業將我裁員是否違法?
律師:
企業裁員即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不得與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你因工傷并被鑒定為傷殘六級,單位裁員時不能將你列為裁員對象,否則屬違法行為。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可見,除非你提出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礦里不能將你裁掉。要是你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礦里應當按規定辦理。
上一篇:工傷期間應發否工資?
下一篇:工人因工傷致殘廠方應支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