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職工的法定權利,并且該權利的實現關系到工傷職工的生存,所以《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時側重保障工傷職工的求償權。按照一般情況,企業破產后會產生主體終止的法律效果,一旦企業完成破產,將不具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為了保障相關權利人的權利,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必須進行破產清算,清算后利用所剩財產予以償還債務,對于債權可以在清算過程中獲得有限的賠償。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作為工傷職工的權利,同樣具有債權的性質,也就是說,享受工傷待遇由單位支付相應費用,這些費用可以在破產清算過程中要求單位支付。所以,企業破產后工傷保險待遇仍能獲得保障。
企業破產工傷保險費無人付
方某是青島某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名職工,其與單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并且單位也為方某繳納了社會保險。根據合同的要求,方某負責單位的人員管理。某日,方某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車禍,被迎面駛來的貨車撞倒在地,事故發生后,方某被過往行人送往醫院,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方某于住院一個月后因醫治無效死亡。單位依法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提交了法定材料,勞動部門審查后依法作出認定方某受傷屬工傷的決定,并將決定送達給相關單位和個人。單位接到認定決定不久便由于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而依法被宣告破產。
方某家屬認為,單位雖依法破產,但是方某工傷是發生在破產之前,所以對于方某在醫院治療期間的停工留薪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應從破產費用中予以支付,然而,該物業管理公司不同意其請求,雙方將爭議交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機構審理后認為,方某受傷性質已由法定機關予以依法認定,后因救治無效而死亡,所以方某的親屬可以依法請求單位支付停工留薪待遇、護理待遇以及伙食補助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但是本案方某的企業已經破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第4款的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所以,清算組應當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破產清算優先撥付工傷待遇
在上述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企業破產的工傷待遇落實問題,企業破產完成注銷登記后便會失去主體資格,即沒有支付工傷待遇的能力,所以,如何保護工傷職工的求償權便是《工傷保險條例》所面臨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第4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據了解,法律規定企業破產必須進行破產清算還債程序,但是一般債權只能在清算過程中獲得有限的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為了實現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生存權,法律用特別規定的形式保障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第4款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也就是說,企業破產后的工傷待遇具有優先地位,它優先于普通的債權,只有工傷待遇支付完畢一般債權才能得到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根據人民法院裁定后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專家點評
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其生命健康受到現實的威脅,由此可見保障受傷職工的合法權利也是對公民生命權的保護,因此此種權利應當予以優先保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具有優先賠償地位,這就強化了對職工工傷的保護地位。我們建議,當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遭遇破產時,職工應當及時向清算組織提出支付申請,避免因錯過時機而喪失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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