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我單位為方便職工,特設食堂提供午餐,但今年4月20日,一職工肖紅梅午餐時間自己回家吃飯,不慎在家門口爬樓梯時摔傷骨折。在肖紅梅住院治療期間,單位按照病假處理。現肖紅梅出院,要求單位為她申請工傷。請問她這種情況能認定為工傷嗎?
答復:根據函中所反映的情況,貴單位職工肖紅梅的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肖紅梅中午回家吃飯,已離開工作場所,到家爬樓梯時跌傷,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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