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單位貨運駕駛員。2008年8月9日,在出車途中,因違章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被撞成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李某所在單位及時將他送到醫院搶救,花去醫療費20多萬元。后經鑒定,李某為2級傷殘,李某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單位認為,事故是由李某本人違章造成,且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不同意承擔工傷補償責任。李某于2009年6月13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受理認定過程中,勞動部門也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后經調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李某所在單位除支付醫療費用外,一次性補償其23萬元,此案了結。
評析:這是一起司機違章駕駛致殘后,因負事故全部責任而引起的工傷爭議案件。關于這方面的內容,經歷了幾個階段: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8號)第7條規定: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為工傷。《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9條則規定:職工違法或蓄意違章造成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因此,目前凡是屬于一般過失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工傷,只要不屬于特大責任事故,司機沒有酗酒或受到治安或刑事處罰的,按工傷無過錯原則,都應該認定工傷。本案中,盡管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也未構成交通事故肇事罪,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下一篇:舊傷復發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