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非:我于2004年5月15日到某化工廠工作。7月7日上午,我在工作期間與同事衛某因為一些問題發生矛盾,我動手將衛某打了一頓,致使衛某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衛某的朋友張某來到我單位,用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將我的右手臂砍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張某傷人后逃逸。我于11月19日向市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市社保局經過調查核實,于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以我系因私怨被他人砍傷,未認定我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可是我認為我之所以受到暴力傷害,是由于事發前1天的工作引起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我想問一下,我的這種想法有依據嗎?
律師:你好。我認為你的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確實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但該規定中所謂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理解為他人因不服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可從你敘述的事實來看,你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暴力傷害,但該暴力傷害與你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為你與張某、衛某之間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也就不存在張某因不服從原告工作管理而對你施以傷害的主觀意愿。你之所以被加害者張某砍傷,起因是你與加害者張某的朋友衛某之間存在矛盾爭執,可是你們的爭執打鬧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認定,你受傷害的情形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并不相符,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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