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秀榮是大安市舍力鎮人,由于家境貧寒, 2004年4月只身來到白城市打工,通過朋友介紹在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負責腳手架上的傳遞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8月15日,由于施工方未安裝防護設施,王秀榮在操作過程中不慎從腳手架上摔下,致腰椎骨折,雖經住院治療,但仍造成雙下肢截癱的后果。事發后,該公司除支付了醫藥費外,沒有支付其他任何費用。2005年12月,此事件經白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確認,王秀榮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并被認定為六級傷殘。此后,王秀榮多次找到公司交涉工傷待遇及以后手術費用之事,都被公司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無理拒絕,并稱公司的經濟狀況不好,能給付醫藥費已實屬不易,要再支付其他費用是絕對不可能的。王秀榮無配偶又無子女,現在又雙下肢截癱,她的生活幾乎陷入絕境。她一次在家中聽廣播時知道了法律援助這個機構,遂于2006年4月10日來到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提供法律援助。
【承辦過程】
白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周曉慧、付俊霞律師在了解了王秀榮的具體情況后,決定接受此案并從仲裁階段介入。承辦律師考慮到《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可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也可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保留還是解除勞動關系,對王秀榮來說至關重要,承辦律師決定先征求一下王秀榮本人的意見。聽了承辦律師的講解后,王秀榮表示想保留勞動關系,讓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以解決后顧之憂。承辦律師又從側面了解得知,該公司已瀕臨倒閉,根本沒有可能長期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于是,承辦律師又找到王秀榮,對她講了調查到的公司現狀,同時指出,她現在的身體狀況根本不可能繼續工作,與其等著未必能實現的目標倒不如從實際出發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王秀榮接受了承辦律師的建議,同意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承辦律師為其代寫了工傷認定申請,提出了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在內的五項工傷賠償請求,共計26191.70元。承辦律師考慮到王秀榮的身體不便,又主動幫助王秀榮到仲裁委員會立案。
2006年6月2日,此案開庭審理。庭審中,用人單位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同意給申請人工傷待遇。承辦律師提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被勞動部門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這種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法律保護。接著,用人單位又提出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資標準不應是申請人提出的420元,而應是白城市社保提供的2003年該公司的繳費基數360元,而承辦律師則認為本案發生在2004年8月份,所以理應按2004年該公司的繳費基數420元認定。仲裁庭最后采納了承辦律師的意見。對于23191.70元的訴訟請求,用人單位主張僅有16691.70元應予保護,另外的6500元的請求系手術時聘請外地醫院醫生的勞務費,無正規票據,不應予以保護。對此,仲裁庭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用人單位只同意給付16691.70元,聘請外地醫院醫生的6500元勞務費不同意給付。
針對當事人庭審時的態度,承辦律師決定庭外找用人單位調解。他先找到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負責人講訴了王秀榮無家可歸又傷殘的不幸遭遇,同時請用人單位負責人從王秀榮的角度想一想,對于一個大公司而言區區萬元根本算不了什么,可對于王秀榮而言,這些錢就是其生存下去的希望。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最終被承辦律師說服,同意在符合法律規定的16691.70元的基礎上再多支付3000余元,即總計賠償王秀榮2萬元。
【承辦結果】
經過承辦律師的不懈努力,2006年6月8日,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一致意見:白城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王秀榮2萬元。承辦律師考慮到王秀榮身體不便,又陪同她把錢存進了銀行,王秀榮疲憊的身心終于得到了撫慰。其后,王秀榮做了取鋼釘手術,身體得到了恢復。
【簡要點評】
此案是一起因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所產生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承辦律師依據法律規定,了解到的公司現狀,并考慮了受援人的身體情況,幫助受援人作出正確選擇,然后采取申請仲裁和庭外調解相結合的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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