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認定中,由于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利益不同,不可避免地會存在爭議。比如,職工認為其受到傷害應當是工傷,單位卻可能不認為是工傷;個人認為是重傷的,單位卻可能認為只是輕傷等等。那么,在這些情況下,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但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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