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申請主體有兩類:一是職工所在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
職工所在單位對于職工工作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當職工出現工傷情況時,其有義務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工傷保險條例》首先規定了職工所在單位負有此義務。
用人單位未按有關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直系親屬”包括工傷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這里的“工會組織”包括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以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各級工會組織。
為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或者其家屬,以及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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