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亞燕:我公司有一位員工,當初招他入公司時并不知他患有“癲癇病”。近日,他突然發作,醫生告知說這種病會不定期發作,情形嚴重的甚至導致死亡。請問,公司是否應該承擔這名員工的醫療費用,能否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
律師:用人單位根據該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規給予一定醫療期。此外,公司還應根據該員工的病況醫學鑒定,按不能正常工作的鑒定解除勞動關系或調整工作崗位。《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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