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是濟南歷下區某汽車修理廠的焊接工,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單位按月給張某發放工資和獎金,并且為張某繳納了各類保險。某天,張某在完成工作任務時,由于不慎導致左眼遭受電焊傷害,隨后被送往濟南歷下區某醫院接受治療,共花去治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11萬元。
事后汽車修理廠認為,導致此次傷害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張某的不慎所致,所以本公司不予以工傷認定申請。張某也就相關事項咨詢了勞動維權律師,律師認為張某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的條件。于是,張某在法定期限內向濟南歷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關于認定其行為致害性質為工傷的申請,在對張某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之后,濟南歷下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結論,其理由是張某的行為是由于其過錯所致,其行為是不予以提倡的。
張某不服認定,便在法定期間內向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申請,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復議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理后認為,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并且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另外并不存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能認定和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認定采用的是無過錯原則,所以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定張某受傷行為的工傷性質。對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沒有提出異議。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是如果對于工傷認定不服該如何救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現在我們就對行政訴訟的有關問題分別予以闡釋:
一、對于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只有經過復議才可以行政訴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也就是說,對于工傷保險機構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只有對于行政復議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行政復議是訴訟救濟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復議的行政行為是不能進行訴訟的。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復議程序是無法自動啟動的,即行政機關無權自動審理已作出的工傷認定行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對于工傷認定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本案中的張某不服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符合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對復議前置的要求,張某的做法是正確的。
二、行政復議的期限。
為了避免工傷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特定狀態,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勞動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否則,申請人的申請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同時,行政復議法也規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述期間的,申請期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本案中的張某不服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在法定期間內向濟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的期限性規定,所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對于已作出的工傷認定予以審查,保護受傷者的合法權利。
三、行政復議機關為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向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提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進行復議時,復議機關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也就是說此時申請人可以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之間進行選擇。
對于工傷認定行為來說,工傷認定一般由勞動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勞動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勞動廳(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勞動局所屬的該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向該省勞動廳(局)和勞動局所屬人民政府同時提出復議申請,只能兩者任擇其一。
在本案中,由于最初是由區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于認定不服相關權利主體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復議,也可以向區政府提出復議,張某選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議申請是符合復議機關的規定的。
【律師總結】
工傷認定是工傷事故賠償的第一步,也是工傷職工獲得賠償的關鍵一步,沒有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者無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待遇,所以,對于工傷認定的救濟尤顯重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不服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必經程序。同時,法律對于復議機關和復議時間也有要求,作為法官我們建議,在尋求救濟過程中要有時間觀念,提高對于時間的認識,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具體的救濟程序,這是實現權利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