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1948年6月10日出生。
2006年3月,已經58歲的田某經鄰村工友介紹到平頂山市某建筑公司工地干活。3月22日下午四時左右,因木折疊梯腿折斷,田某從高處墜落到地致傷。2007年11月15日,田某被認定為工傷。2008年6月,田某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七級。之后,田某向平頂山市新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該建筑公司辯稱,田某已經六十周歲,其不符合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條件。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分析】
1、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5-6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5-6級傷殘)(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多少,不但和傷殘等級有關系,而且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年齡有一定關系。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3、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對于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人員,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案中,既沒有田某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也沒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情形。因此,田某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再者,由于田某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于其六十周歲之日自動終止,田某再也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機會了。
【提示】
職工應當適時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