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保障局今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從4月1日開始,兩項新的工傷保險政策正式實施: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繳費隨工傷發生率浮動
根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今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出和繳費的比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也就是說,前一年工傷保險待遇費用(部分情形除外)發生多的用人單位,有可能在第二年需按提高的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的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最高費率為3%。
由于各行業存在工作的差異性,危險因素不盡相同,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因此,發生工傷事故的概率就會有差別。而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得越多,傷害程度越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會越多。因而,作為浮動費率的浮動依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出現波動就在所難免。
工傷保險支繳率如何計算
我們可通過案例來解讀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計算方法。
某單位自2004年7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300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年度繳費總額為33246元。2004年度該單位共發生工傷事故2起,工傷保險基金共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14.9萬元。其中,2004年3月,該單位施工工地發生一起多人工傷事故,經勞動能力鑒定,一人傷殘5級,一人傷殘8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費用7.8萬元。同年8月,該單位一職工在上班途中被公交車撞傷,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3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7.1萬元。根據該單位的繳費情況、事故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我們由此計算得出:
2004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共支付該單位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14.9萬元。但由于8月份發生的一起是上班途中機動車傷害事故,因此,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該情形屬于免責考核范圍,所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7.1萬元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為此,該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7.8萬/33246)×100%=235%,下一年度浮動費率上浮一檔,工傷保險費率為1%。
老工傷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前,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原辦法規定承擔;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其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外)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或者老工傷人員向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應當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確認意見書》、《鑒定結論書》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工傷保險待遇從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未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仍按本市原辦法規定支付。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結算辦法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待遇費用不實行浮動費率辦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
(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支付老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總額,核定用人單位在下一年度應當承擔的費用。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費用應當按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性繳納。
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用人單位因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按本通知規定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其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在破產清算時應優先清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相關鏈接
“老工傷人員”的范圍
《通知》所稱的老工傷人員,是指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在《實施辦法》實施前因工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可以參照老工傷人員的規定執行。
老工傷保險轉接手續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自愿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再將符合規定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經老工傷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后,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確認申請。
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各種材料,例如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書、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支付過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始憑證等。
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自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出具確認意見書后的次月起,可以享受由基金支付的相關待遇。
老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意見分歧處理
本人認為是老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老工傷且從未因此享受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有關當事人可以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符合工傷認定受理條件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受理并進行調查核實,最終按事故傷害發生時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老工傷人員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前,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市原辦法的規定承擔。老工傷人員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其工傷保險待遇(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費外)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如何申領老工傷保險轉接后費用
在辦理就轉接手續后的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發生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費用(如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可以向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即區縣社保中心,下同)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用人單位或者老工傷人員可以憑《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確認意見書》、《鑒定結論書》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向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經核準后,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由基金支付。
老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浮動費率考核范圍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費用不實行浮動費率辦法。
基金支付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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