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待遇該如何確定?
問:我1999年9月工傷,從當年12月至2002年11月一直以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支付我的工傷津貼。2000年6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8級。前不久,單位以超過最長醫療期為由,把我的待遇由最低工資改為最低病假工資,同時還不給我報銷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請問有關工傷待遇問題,政策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滬勞保發(96)104文件號文件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工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醫療期按照傷害程度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職工因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滬勞保福發(2001)35號文件關于《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若干醫療待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執行,即因工負傷職工門急診醫療費和住院治療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的蓁醫療費由單位報銷。在住院治療期間,還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補助費。如在工傷醫療期內,職工基本生活待遇改發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職工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性收入。
104號文件同時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或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確定為致殘等級的,可享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致殘一至十級,發給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傷殘職工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一般來講,因工負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了傷殘等級,醫療期就暫告段落,除非舊傷復發。當然,舊傷復發也是有嚴格定義的。凡因工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經企業同意或致殘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發給一次性傷殘等級,仍在病休且又不屬于舊傷復發,此時,就不屬于工傷醫療期,所發生的醫療費按35號文件處理,病休待遇按職工病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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