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情形,分為單位承包經營和個人承包經營兩種,前者承包人是單位,而后者的承包人是自然人。因此我們要分情況進行探討。
第一種情況,某單位作為承包人,承包協議簽訂后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第二種情況,自然人作為承包人,屬個人承包經營。個人承包經營是指企業與個人經營者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個人承包者,由個人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此種情況下發生的工傷事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個人承包經營中發生工傷事故,傷殘職工既可以起訴發包組織,也可以起訴個人承包經營者,也可以將發包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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