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符合要求的交通、食宿費
一般情況下,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統籌地區內就醫。此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在某些情況下,比如工傷職工的病情需要等原因,工傷職工需要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此時,在得到經辦機構的同意之后,工傷職工支出的交通、食宿費用應當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原工資福利待遇
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其在原用人單位的原工資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原工資福利待遇停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
并非傷殘津貼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于五級、六級的傷殘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首先考慮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崗位,從事與本人現有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對于難以安排適當工作的,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同時按照標準支付的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進行護理的,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
5、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指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至6級的工傷職工,如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的,用于工傷治療的一次性補助金,其目的是為了使在離開原單位后工傷病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的職工能夠有一定的醫療保障。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對于因公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的工傷職工,如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幫助其再就業一次性發給的補助金。這是用人單位對因工傷導致的職工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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