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6月15日上午,某建筑有限公司職工王復生在拆除模板時,不慎從20余米高處摔下。王復生出院后,建筑公司與其達成賠償協議:建筑公司賠償全部醫療費51421元,一次性支付王復生補償金15000元(均已給付),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事后,王復生及其家屬認為王復生傷害嚴重,公司所支付賠償金過低,要求公司再賠償10000元,雙方協商未果。當地工傷處理部門依據王復生的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依法確認其為工傷,傷殘五級。王復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由被訴人支付其相應的工傷待遇。開庭審理中,雙方認可上述鑒定結論,但建筑公司認為雙方已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且履行完畢,請求駁回王復生的申訴。
律師點評:
勞動者遭受工傷,有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豆kU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五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薄逗颖睂嵤豆kU條例》辦法》規定了具體標準。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達成賠償協議后,勞動者又提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以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條件,以傷殘等級鑒定結論送達勞動者之日為申訴時效的起算點。仲裁委員會審理此類案件時,并不能一味采信協議的效力,應當考慮協議的公平性,一般情況下如果協議的額度不低于法定賠償額80%,應確定協議的效力,相反則不然。該案提醒用人單位,法律不保護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私了協議,用人單位要積極主動為發生工傷的勞動者申報工傷,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