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公務員法》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一、首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問題的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有明文規定:“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钡牵瑱C關單位職工發生工傷與事業單位職工又有所不同。機關單位職工還應遵循《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務員法》第77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钡,雖然法律規定了公務員的工傷保險權利,但是由于有關部門并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致使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公務員遭受工傷,還很難享受到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事業單位職工遭受工傷應該如何處理,依據勞社部發[2005]36號文件,事業單位的職工原則上可以享受工傷保險。但也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另一種情況是“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不過,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該規定依然是過于籠統,對于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也交代不明,這方面還需要有配套的才能落實。
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待遇涉及的項目有工傷醫療待遇(包括輔助器具的配置)、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確定傷殘等級的工傷人員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工傷職工可享受傷殘津貼,確需護理者可享受生活護理費,解除、終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因工死亡的職工還可享有: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4級工傷人員死亡除外),符合供養斗親屬條件的還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
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廳(局):
為保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傷政策。
四、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可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也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有關工傷政策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具體情況確定。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工作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發生工傷的,其原享受的工傷待遇不變。
六、本通知所稱民間非營利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關系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勞動保障、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運行情況的監督和管理,確保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