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高飛(化名)經人介紹到甲煤礦(化名)打工,負責井下推煤工作。該煤礦的投資人為乙村委會(化名)。一天,他上夜班推煤,在與同班工人錯車時掉進采空區,被送往醫院治療。為此他先后花去醫療費近5萬元。甲煤礦為他支付了4萬余元。后來他被鑒定為工傷致殘8級,并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因公負傷。后甲煤礦對這一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維持該認定結論。不久,甲煤礦被工商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后高飛將甲煤礦及其投資人乙村委會告上了房山法院,要求共同賠償自己醫療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津貼、傷殘補助金等損失,并負擔二次手術的費用。
在庭審中,甲煤礦否認自己曾經雇傭過高飛,認為他的受傷與煤礦并沒有任何關系,而且煤礦已經被吊銷了營業執照,所以拒不同意賠償。乙村委會辯稱,甲煤礦是否雇傭高飛,自己并不清楚,高飛要求賠償一事與自己無關,請求駁回他的起訴。
房山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甲煤礦賠償高飛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6萬余元;乙村委會對甲煤礦進行清算,并以清理的甲煤礦的財產清償上述債務。
法官講法:
這起案件的關鍵在于:當雇傭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對該單位雇員在工作中所受到的損害,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并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職工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甲煤礦否認曾經雇傭高飛為自己工作,但根據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鑒定和認定結論,可以證明高飛所受損害屬于工傷。而且,在事故發生后,甲煤礦也為高飛支付了大部分的醫療費用,由此可見,甲煤礦也認同自己和高飛之間的雇傭關系,所以,身為雇主的甲煤礦,理應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甲煤礦在事故發生后不久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此時,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甲煤礦尚未進入清算階段,它只是發生了即將終止的原因,喪失了繼續經營的資格,要停止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它的法人資格依然存在,所以仍然應當以自己的財產對自己所負的債務進行清償,其中當然也包括對自己雇員的工傷責任。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單位的工人,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由該單位向其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低于該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甲煤礦不能以自己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為由拒不承擔對高飛的責任。
而對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乙村委會而言,根據民法通則47條:“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應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所以,作為甲煤礦的出資人,乙村委會應當在甲煤礦被吊銷營業執照,即發生法人終止的原因后,對該煤礦進行清算,對內及時清算煤礦的賬目和財產,對外清償煤礦所負債務、收取債權、交納稅款等,并以清理出來的煤礦的現有財產清償煤礦債務,而不能以自己不知曉煤礦與高飛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將自己置身度外,拒不承擔相應責任。
因此,房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對于廣大勞動者,當因工傷受到損害時,如果發現這種原本雇傭自己的企業或單位發生了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意外情況時,仍然可以向自己的“老板”主張權利,因為此時該單位還可以用自己的財產為你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