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丁某系某公司某車間車工。2007年8月20日中午,丁某下班在單位用餐后,因有事回家。同單位的職工任某知情后,便要求丁某順帶其回家。中午約11點45分,丁某駕駛其自備摩托車帶著任某,先送其回家。在行駛至一個交叉路口時,與一輛小客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致其受傷。某公司認為丁某繞遠路送他人,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評析]在該案審理中,對丁某的受傷定為工傷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丁某是工傷,理由是丁某下班途中,變更回家路線送他人回家,發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意見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理由是丁某在下班途中,變更回家的路線,發生交通事故,但這個回家路線應認定是合理路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丁某發生機動車事故的時間、路線,能否認定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應是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這個合理路線,可以理解為往返于工作單位和職工居住地的一個合理路線。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適當變更路線、增減時間與遭遇機動車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非機械、精確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本案中,丁某下班后順帶同事任某,相應變更原來回家途經的路線,延長相應途中時間,但是他并沒有背離其回家的方向,未違反常理,符合倡導的工友之間相互協助、關愛的良好社會道德風尚精神要求,且丁某下班后送同事任某與其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屬于適當增加途中時間、變更途中路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事由合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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