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因病死亡 后果為何不同
2010-07-08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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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時,某自動化工程公司施工項目一部職工李某在班長的安排下,與同班張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鋼鐵公司制氧項目工地進行儀器儀表的現場配置作業。工作中李某心肌梗死。
【案例二】
2003年10月,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員工鄭杰在加班時突然突發疾病倒地,經搶救無效,50多天后死亡。鄭杰家屬與戴爾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家屬認定鄭杰是“過勞死”,應屬工傷;戴爾公司則態度強硬,斷然拒絕。
解析:在案例七中,李某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而案例八中的鄭杰則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因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夠認定為視同工傷,而如果超出了48小時則不能夠認定為視同工傷。因此,死亡的時間成了這類案件認定的關鍵,48小時成了臨界點。在案例七中,李某在突發疾病后的48小時之內死亡的,因此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而在案例八中,鄭杰是在突發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