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汽車修理工,在2004.6.07晚一次維修過程中被一金屬打入右胸。2004.6.11我向所在單位領導申報工傷,遭到拒絕,理由是超過24小時不給申報,在此期間我還在帶病堅持崗位,也沒有一個領導來問我是不是要報工傷。請問律師單位領導能這樣以超過時間來拒絕申報工傷嗎?還有就在維修中如果自己違反操作產生的傷害是不是也不能報工傷?
所謂超過24小時不報告單位就不再申報工傷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于用人單位,及時向工傷認定部門申報工傷是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你所在單位通過對員工附加限制條件以期逃避責任的做法則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有特殊情況,經報前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前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須向勞動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 工傷認定申請表;(由勞動局統一制定)
。ǘ 職工本人身份證明(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三)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ㄋ模 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對于不及時履行申報義務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同時規定:若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完全可以憑相關證明要求單位支付前述費用。
對于你提出的另一個問題:員工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工傷事故的能否認定工傷,立法上采取的則是無過錯原則,即無論工傷事故是否因員工違規操作導致,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從《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以及越來越多的工傷案例來看,對于工傷事故予以從寬認定的趨勢還將繼續下去,立法亦將向著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方向繼續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