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為某公司職工,2004年8月9日,朱某的家屬向單位報告朱某在2004年8月3日下班騎車回家途中被一輛貨車撞傷,2004年8月8日死在醫院里,要求按照工傷對待。單位向朱某的家屬支付了一部分喪葬費后,不同意按照工傷支付保險待遇。朱某的愛人向當地交警隊提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交警隊答復:司機逃逸的,經調查也無法查明是否是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傷死亡、無法查明肇事者身份的,對這類交通事故不做責任認定。朱某的家屬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朱某的家屬咨詢如何辦。
1、《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這起事件發生在2004年,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實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與其相沖突的規定就不再使用。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即朱某的家屬只要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朱某的死亡是由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不論朱某是否在事故中有責任。
2、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30日內,所在單位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中單位不認為是工傷事故,如果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北景钢兄炷车募覍倏梢栽谑鹿拾l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需要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相關的材料。本案的關鍵是受害人朱某是死在醫院內,而不是死在交通事故現場,且交通肇事者逃逸。所以,朱某的家屬要提出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在下班的時間、下班回家的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證據,死亡的時間及原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