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KK公司職工,2008年9月13日單位組織旅游活動,在活動過程中,王某在賓館走廊扭傷腳踝關節,KK公司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員工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王某申請復議,復議維持原認定。后王某不服《工傷認定書》,向KK公司所在地的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書》,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KK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法庭審理。2009年4月16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書》。
那么,職工在單位組織旅游期間受傷算不算工傷?由于法律條文有限、有條件和相對穩定的特性,《工傷保險條例》未能窮盡所有工傷認定的情形。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企業HR注意:單位組織旅游發生職工受傷的,即使現在還需經法院審判,但估計今后越來越多的會被認定為屬于工傷,因此單位在組織集體旅游時應當加以借鑒,增加措施,預防損失。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答認為:KK公司這次旅游活動系在工作之余組織的福利性活動,與工作并無緊密關系。第三人也沒有強行要求所有職工必須參加旅游活動,且游玩活動也不屬于工作安排。因此認為王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也非因工外出遭受事故傷害。因此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不能認定工傷。
法院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持相反意見,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單位激勵員工工作的一種特殊方式,也是提高工作績效的有機組成部分,本案原告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應屬于因工外出受傷的情形,應劃入《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五)項規定的范疇,因此判決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書》。
按照字面解釋的方法,單位組織的旅游,一般不屬于工作場所,與“因工外出”也有區別,該KK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科技產品研發和銷售,因旅游在賓館走廊扭傷踝關節更與“工作原因”扯不上關系。當地的“勞動政策法規咨詢電話96888”對于單位組織外出旅游發生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答復也是“不屬于工傷”。但是,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單位組織旅游受傷被認定工傷的曙光。
由于法律條文的有限、有條件和穩定性的特點,使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能窮盡所有工傷認定的情形,法院結合具體受傷者的實際情況,從工傷保護的法律原則和精神出發處理工傷認定案件。所以針對該案件,法院對于工傷,從保護勞動者利益的角度做了寬泛理解。
提醒:單位組織旅游發生傷害的,即使現在還需經法院審判,但估計今后越來越多的會被認定為屬于工傷。因此單位在組織旅游時可加以借鑒,增加措施,預防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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