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雜志 2000年第3期第16卷 案例分析
284例工傷事故傷殘鑒定分析
作者:王家東
單位:萊州市人民法院,山東 261400
關鍵詞:工傷事故;傷殘評定;標準應用;法醫學鑒定
[摘要]報告284例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醫學檢驗鑒定案例,對其年齡、性別、損傷類型、傷殘等級及鑒定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指出工傷事故以男性較多,其損傷具有部位廣泛,損傷嚴重等特點。同時結合有關案例對實際檢案中的有關標準應用問題進行探討。 [中圖分類號]DF795.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4-5619(2000)03-0161-01
近幾年來,因工傷事故起訴到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逐年增多,而針對此類損傷進行分析報道較少。本文通過對本市4年來2476例活體損傷鑒定中的284例工傷事故法醫學鑒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探討工傷事故法醫鑒定的特點等,供參考。
1 材料與方法
自本室1995至1999年4年間受理的法醫學鑒定案例中篩選有關工傷事故的案例284例,制定統一表格,逐一登記,然后進行統計學分析。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284例傷者男227例,女57例,男:女=3.98:1。年齡分布以青壯年居多,25~34歲的201例,占70.77%,其中又以男性青壯年為多,共162例,占57.04%。 2.2 傷者損傷部位及致傷方式分類 本組數字中,致傷方式以軋砸傷最多,共143例,其次為墜落傷90例。以復合傷為多,其次是顱腦傷、四肢傷和脊髓傷,具體數字見表1。
表1 損傷部位與致傷方式分類
|
軋砸 |
墜落 |
燒燙 |
爆炸 |
化學 |
其它 |
合計(%) |
頭部 |
43 |
12 |
6 |
9 |
3 |
1 |
74(26.26) |
脊柱(髓) |
4 |
18 |
0 |
0 |
0 |
0 |
22(7.75) |
四肢 |
36 |
12 |
8 |
7 |
1 |
2 |
66(23.34) |
臟器 |
12 |
9 |
0 |
0 |
0 |
0 |
21(7.39) |
復合傷 |
48 |
39 |
1 |
12 |
0 |
1 |
101(35.56) |
合計 |
143 |
90 |
15 |
28 |
4 |
4 |
284 |
(%) |
50.35 |
31.69 |
5.28 |
9.86 |
1.41 |
1.41 |
100 |
2.3 法醫鑒定傷殘等級與損傷部位關系 全部損傷的法醫鑒定,依據《職工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傷殘評定,傷殘I~IV級18例(6.34%),V~VII級129例(45.42%),VIII~X級75例(26.41%),認為構不成傷殘的62例(21.84%)。其傷殘等級與損傷部位分析,以顱腦及脊柱損傷多見,其次為復合傷及肢體損傷,見表2。
表2 損傷部位與傷殘等級關系
損傷部位 |
I~IV |
V~VII |
VIII~X |
構不成傷殘 |
致殘率(%) |
頭部 |
6 |
37 |
25 |
6 |
91.89 |
脊柱(髓) |
7 |
4 |
8 |
3 |
86.36 |
四肢 |
3 |
41 |
9 |
13 |
77.27 |
內臟 |
0 |
4 |
16 |
1 |
95.24 |
復合損傷 |
2 |
43 |
17 |
39 |
61.38 |
合計 |
18 |
129 |
75 |
62 |
222/284 |
(%) |
6.34 |
45.42 |
26.41 |
21.84 |
78.17 |
2.4 鑒定時限 傷后4個月內做出鑒定34例,4~6個月鑒定127例,6~9月鑒定101例,2年內鑒定22例。其中最長23個月。
3 討論
工傷事故受傷人員中男性明顯多于女性,男女比例為3.98:1。且以男性青壯年居多,25~34歲的201例,占70.77%。該年齡段的人為社會的主要勞動力,參加社會勞動較多,女性則小心謹慎工傷者較少。而眾多的青壯年發生工傷事故,對社會及家庭有重大影響。因此,加強安全教育,降低事故的發生,正確的鑒定,合理的賠償,對工傷事故正確處理,賠償當事人損失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表1顯示本組案例,損傷部位有較大差異,可能與勞動者使用的勞動工具及周圍環境有關。損傷中主要為復合性損傷、頭面部及四肢損傷。損傷類型以骨折多見,其次為顱腦損傷、脊柱、脊髓損傷,內臟損傷也占一定的比例。損傷方式中以軋砸傷及墜落傷多見,占82.04%,主要與勞動者從事的職業有關。關于工傷事故傷殘鑒定標準的適用,1992年國家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頒布了《職工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1996年又頒布了新的《標準》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為工傷鑒定提供了科學依據。本組284例經法醫據此標準評定,構成傷殘的共222例,評殘率達78.17%,說明工傷事故致殘率較高。《標準》的制定,為法醫正確合理鑒定提供了依據。但在實際應用中,應當正確理解標準條文的含義。現行《標準》涉及肢體功能的表述,有“功能不全”、“部分功能喪失”、“大部分功能喪失”、“部分功能不全”、“功能障礙”等表述,覆蓋了標準中多個殘級中的數十個條文,而無量化標準,在實際應用中不宜掌握,為鑒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某傷者膝關節活動度喪失達75%以上,伴右下肢跛行,另一傷者膝關節活動度喪失為30%。二人傷后關節功能均符合《標準》六級中“一膝功能不全”情況,但如二者均評定六級傷殘不妥,其功能情況是有差別的。作者認為,《標準》中涉及關節功能的條文應給予量化,以便依據功能情況做出正確判斷。又如對標準中十級34條規定,“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后無功能障礙”,作者認為不能單純從字義理解,應結合骨折的部位、類型等綜合分析,對身體損害輕微的骨折,不應在此條文涉及的范圍內,不宜評定傷殘。 關于工傷事故傷殘鑒定時限,作者認為應待損傷恢復,醫療終結后,臨床愈合及功能恢復穩定后方可做出傷殘評定;對臟器損傷的傷后4個月內可得出結論;涉及視力、聽;和、容貌毀損等鑒定問題,可于傷后4~6個月得出結論;肢體骨折的鑒定應于在6個月后,視功能恢復情況可再延長鑒定時間。
(收稿日期:1999-06-09修回日期:1999-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