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章某于2009年4月10日到某單位工作,任車床工,月工資2500元,2009年8月25日工作時,章某手部被機床壓傷。章某稱其在工作時間受傷,屬于工傷,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單位應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30000元。
某單位則認為,在工作中章某自己不小心導致受傷,也沒有進行工傷認定,不同意支付補償事項。經查明,章某未進行工傷等級認定。
評析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建立在進行工傷認定的基礎上的,只有進行了工傷認定后,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本案中,章某雖然受傷,但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其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缺乏依據,對其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因工受傷,可憑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后,會同有關部門對勞動者的情況予以核實,依據相關規定對傷情進行認定,確認屬于工傷的,進行等級認定,并向勞動者出具工傷認定等級通知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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