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上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屬于工傷,而一名公司職工在公司門口遭遇車禍,此時距她上班時間還有4個小時,這屬于“上班途中”嗎?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11月底判定“提前上班,是對正常工作的合理準備,屬于上班途中”。
事件:提前4小時上班受傷不算工傷?
今年44歲的張寸英,是某公司的一名女工。2008年9月18日晚飯后,張寸英就離家外出,當她趕至公司門口時,被一輛摩托車撞倒致傷。此時,距她上的零時班(深夜0時)還有近4個小時。
張寸英認為,事發當天下著小雨,她提前出門是怕耽誤上班,而她這應該屬于上班途中受的傷,應屬于工傷。但是公司認為,張寸英家距離公司僅僅有1公里的路程,即使天下雨步行去上班,也根本不需要提前4個小時,因此,“張寸英當時是去辦私事,所以她的受傷不是發生在上班途中,不屬于工傷”。
為替妻子討個公道,丈夫姚愛民替妻子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裁定:勞保部門認定是工傷
2009年3月16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經審核,職工張寸英所受傷害確定為工傷。
公司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寸英所受傷害為工傷是錯誤的。理由主要有兩條:第一,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由張寸英本人提出,姚愛民申請程序違法;第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咋能知道張寸英當時是去上班而不是去辦私事?
事后,根據法定程序,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今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復議不成,公司又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訴至法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姚愛民有權對妻子張寸英所受的傷害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判決:公司未能有效舉證敗訴
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寸英受到機動車傷害是事實,張寸英主張其受到機動車傷害時是在上班途中,而公司不予認可,則應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證據,故應當認定張寸英所主張的其受傷時是在上班途中的事實成立,遂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
但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公司認為張寸英不屬于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是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張寸英因天氣等客觀原因提前上班,是對正常工作的合理準備,屬于上班途中。其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二審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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