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某公司員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時夜班下班,8時40分左右離開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歸還光盤并在那里聊天,9時30分左右離開,10點10分奚某在途經東川公路遭遇車禍。經司法鑒定為,患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東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應為工傷。
但是,公司不服,認為奚某到同事家純屬私事,從同事家到自己住處的路上不應視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銷上述工傷認定結論。
法院在審理后,維持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的認定,駁回了公司的訴請。
另一起案件也有相似之處。某公司員工楊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時30分交接工作、整理材料并洗漱后,于9時30分左右搭乘公司當班員工凌某駕駛的車輛回家,途經金海路、外環線高架,發生嚴重事故,經交巡警支隊認定,楊某和凌某都不負事故責任。當時,楊某鎖骨骨折。事后,楊某申請工傷鑒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然而公司卻認為,楊某下班時間為8時30分,途中時間是一個小時,應于9時30分到家,而事故發生于10時25分,故不在其上下班的規定時間之內。楊某在8時30分到9時30分之間是在洗澡,而不是在進行收尾性工作。楊某應自己乘公交車上下班,其搭乘公司特殊車輛回家是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行為。事故發生在金海路、外環高架下,并不是楊某每天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同樣,法院也駁回了公司的訴請。
【律師說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認定以及法院的判決,充分反映了立法的宗旨!鄙虾I觋柭蓭熓聞账拈h煒律師認為,老的法規對工傷事故的認定其中有一條是:“……職工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而新的條例則沒有了“必經途中”。兩者相比,后者使鑒定機構在尺度的把握上更寬泛了。這是人性化的表現。認定工傷事故,本身是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的一種保護。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一旦勞動者所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那他就可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得到社會的救濟。
光明律師事務所的沈濤律師認為,兩個案件的焦點問題是:職工回家的時間和路線是否應該是嚴格固定的。根據現行的條例,應該理解為不是。這也是條例中取消了“必經途中”的用意所在。眾所周知,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回家的途徑和時間,也肯定會不同。在多元化的社會不應該強調一種單一的模式。鑒定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具體的實踐中,很好地領會了立法的宗旨。但是企業在這方面卻仍然堅持原有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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