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是某運輸公司的貨車司機,不久前在一次出車過程中受傷,受傷后公司只出了少量醫(yī)藥費;林某覺得委屈,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工傷鑒定申請被駁回,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4萬余元。
庭審中,運輸公司承認了林某是在出車過程中受傷,但是提出林某是酒后醉酒駕車,違法了公司規(guī)定,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不應該賠償。
大興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
法官:勞動爭議案件首先應該經過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本案中,林某是醉酒駕車,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林某雖然是在出車過程中受傷,但是還是不能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做出以上判決。
上一篇:提前上班途中受傷也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