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前年3月他所在的工廠維修廠房,在他前往化驗室取樣品時,廠里的維修工人因操作不慎將一塊磚頭砸在他的頭上,致他顱骨骨折,單位為他支付治療費用1萬多元。去年年底經鑒定,他的損傷構成了七級傷殘,于是他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卻被告知已超過了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他想問,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類似王先生這種情況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王先生雖然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但因已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因此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王先生所受的傷害是因為廠里的維修工人操作不慎造成的,他本人并沒有過錯,因該工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根據上述規(guī)定,該責任應當由他所在的工廠承擔。如果協(xié)商不成,他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法院會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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