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對于28周歲的小何來說,2003年是其傷心的一年,他由一個身體健康的青年變成了殘疾人。事情是這樣的,2003年7月14日15時,小何因趕生產任務,在操作普通車床時,在未關電源,機器仍處于旋轉工作的情況下,急于測量工件的尺寸,左手被工件轉入,造成左手四個手指被截去,也造成了機器損壞。小何向單位提出工傷申請,單位認為此事是小何違反操作規程,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屬蓄意違章,不能認定為工傷。小何去區政府安全部門進行咨詢,工作人員說,小何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遵循操作規程,對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單位可以要求小何賠償有關損失。
請問,公司對小何的處理合法嗎?安全委員會咨詢人員的說法正確嗎?
【案例評析】
(1)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和咨詢人員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或者勞動者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需的補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除非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很顯然,案例中的職工小何雖然違章操作但沒有上述三種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很多工傷爭議是由上述案例的情形引起的,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行政部門報告事故,安全生產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產生的原因進行鑒定。有部分鑒定結果表明,事故是由勞動者操作不當引起的。用人單位就以事故鑒定結論為依據,以勞動者有重大過錯為由,拒不承擔工傷責任。這種處理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無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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