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何師傅是某機械加工廠的老工人,患有高血壓,去年發展成為腦血栓。經過大半年的治療,病情逐漸好轉,何師傅認為自己的病情基本穩定,便決定2004年春節后正式恢復全日工作。上了幾天的全日班后,何師傅感到體力不支,并伴有血壓升高的頭暈感覺。一天早上,何師傅準備照常上班,其老伴關心地建議他先去醫院檢查一下身體,如果正常,再去上班。但性格倔強的何師傅沒有理會老伴的勸說,徑自踏上了上班的路途。上班1小時后,何師傅在工作崗位突發腦血栓,摔倒在地不省人事。同事們發現后,趕緊把何師傅送往醫院搶救,但經過10個小時后終因搶救無效離開了人世。
何師傅去世后,其家屬認為:何師傅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在工作崗位上,屬于工傷,應該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但何師傅所在單位的領導卻認為導致何師傅死亡的疾病腦血栓與工作無關,不是工傷。后經醫生確認,何師傅所患疾病確實與工作無關。面對醫院的診斷結論,家屬仍然堅持認為,何師傅的死亡至少應該看成工傷,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那么,請問何師傅的死亡是否屬于因工死亡,能否享受因工死亡待遇?這符合規定嗎?
【案例評析】
(1)因何師傅的死亡事故發生在2004年,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實施,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何師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應視同工傷,應當享受相關待遇!豆kU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但原有工傷保險的規定與現有規定不一致。按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全國總工會《關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然發病死亡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965]險字第760號和1982年《關于執行(65)險字第760號文的復函》(82)險字第193號規定,認定工傷必須有以下幾個前提:一是由于工作確實需要而領導安排連續加班加點突擊任務,突然發病造成死亡的;二是執行任務中突然發病,沒有條件離開工作崗位去搶救治療而死亡的;三是職工患病并有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而由于非本人參加不能完成某項緊急任務,領導安排其帶病堅持工作,突然發生病變死亡的。根據以上依據,何師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豆kU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較以前規定更為科學,堅持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有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但現實中,用人單位往往按照原規定處理類似事情。因此,當用人單位仍按照原規定不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職工本人和其親屬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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