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晉武是新興塑料廠(集體企業)職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廠 方只 給了李晉武的家屬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斷。李的女兒10歲,未成年時就失去父親,當 李妻向廠方要求按《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支付有關因工死亡的待遇時,廠方 以該廠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由,拒不執行。李的家屬到市勞動保障局反映,詢問這種做法 是否合法。
【評析】
這種現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業以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為由拒不 執行《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做法是完全錯誤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下發后 ,無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還是其它所有制企業,亦無論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社會統籌,企業發生了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都應該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落實因 工傷亡職工及其家屬的有關待遇,《試行辦法》第25條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這三項,必須按標準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傷保險是強制執行的, 企業不能隨心所欲,愿意執行就執行,不愿執行就不執行。在《試行辦法》以前有《勞動保 險條例》是國家法規,要強制執行;《試行辦法》又是依據《勞動法》制定的,更要強制執 行。二是《試行辦法》規定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所有企業和職工都應執行國家的工傷 保險政策。三是工傷保險統籌是要解決費用調劑、統一管理和支付問題,《試行辦法》沒有 規定不參加統籌的企業可以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待遇標準。我們要求所有企業都應該參加工傷 保險社會統籌,但由于種種原因,有些企業暫時沒參加,這只是個時間問題。以沒有參加工 傷保險社會統籌為由,就不落實因工傷亡職工及其親屬的待遇是沒有政策依據的。像李晉武 的情況,其家屬有權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工傷和享受待遇的申請,如果企業不執行 ,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
【法律法規參考】
《勞動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 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 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 者,適用本法。?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 本辦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