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電力公司的勞資人員來勞動保障局咨詢,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工傷人員,其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不支付。咨詢事項是這樣的:
2002年7月,電力公司易某在從事戶外架電安裝時,從高空摔下,受傷致殘,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為7級。2003年12月,易某觸犯刑律被判刑5年,收監執行。在收監執行期間,易某的親屬要求單位支付有關工傷待遇。
請問,單位在易某收監執行期間可以不支付工傷待遇嗎?
【案例評析】
(1)對工傷職工在收監執行刑罰期間,是否支付工傷待遇的問題,原有規定與現有規定不完全一致,這也許是電力公司勞資人員不解的根源。
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但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40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顯然,兩者的規定很不一致。
易某在收監執行期間其工傷待遇是否支付,就在于適用原規定還是新規定,因新規定出臺時原規定并沒有廢止。筆者認為,應適用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理由如下
一、易某工傷的認定以及待遇的支付均是按照原規定操作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顯然,對易某工傷待遇的支付還應當適用原規定。
二、對易某工傷待遇的支付,體現一種人性關懷,有利于易某改造。
基于以上兩點,易某的待遇還是按照原規定,可以支付。
(2)對類似問題的處理意見。本案例反映了原工傷保險法律規定與現有規定的沖突問題。當發生沖突,將適用原有規定還是現有規定?筆者認為,凡是按照原規定已經處理的工傷爭議案件,不管新規定如何規定,即使完全相反,也應按照原規定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