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的妻子鄭某在一家工廠做工,自2006年8月在某紡織廠工作,雙方于2008年2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5年。2010年1月,鄭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月后劉某向勞動保障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對方不予受理,劉某不服,向萊城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劉某訴稱,經萊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鑒證,受害人鄭某與紡織廠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保障部門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受害人鄭某遭遇車禍死亡時已達56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與紡織廠的勞動關系已于受害人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自行終止,因此作出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符合法律規定。
經法院審理查明,受害人鄭某為農民身份,其雖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與用人單位辦理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亦未享受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只是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并未規定只要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必須與勞動者明確勞動關系的終止。此案中如果該案工傷認定申請得不到受理,原告及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原告劉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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