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有一位員工在2005年4月發生了工傷,現在停工留薪期馬上就要到期,這兩天他向單位人事部遞交了一份書面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并且還提供了相關醫療機構的證明材料,我們單位對此也沒有什么異議,是否還需要再到勞動部門申請重新鑒定?單位在申請書上批注可以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年)行嗎?
咨詢員:根據規定,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工傷認定書》;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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