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7年5月,新疆某技校學生張明經學校安排,來到一家工業設備制造廠實習。6月23日,張明的左腳趾不慎被機器砸傷,經醫院治療,張明的小腳趾被截去,還用去醫藥費7000多元。隨后,張明在家人陪同下,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工傷認定,張明被評定為十級殘疾。
張明和家人找到制造廠要求賠償,可該廠負責人卻說,張明不是廠里的正式職工,只是一名學校推薦來的實習生,廠里不可能對此進行賠償,而且張明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實習期間受傷,就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了嗎?”張明不太明白。
【分析】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里,的確沒有明文規定實習生屬于工傷主體。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這里所稱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就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主體。實習生雖然不是該廠招聘來的合同工、固定工、臨時工,但屬于學校安排到該廠邊勞動、邊學習的實習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實習生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主體,實習生在工作中遭到傷害,如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同樣應認定為工傷,并應獲得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所以,張明可據此與設備制造廠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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