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興系開發區實業總公司電焊工,1998年9月15日在作業時,因發生電器短路灼傷雙腳,造成右小腿輕度萎縮、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功能不全、右前足缺失、左足趾末節缺失。1999年3月20日,李興自己找法醫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定為5級。他據此要求企業兌現傷殘待遇,公司拒絕支付費用。李興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指責企業的做法不對。
【評析】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答復企業不依法醫鑒定結論兌現李興工傷待遇是正確的。職工因工負傷與患職業病傷殘程度應由市、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并據此享受《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待遇。這一案例說明很多職工不了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何設置,有什么職責,如何開展傷殘程度鑒定。如果不了解,就難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是各級政府批準組織成立的,一般由當地政府的主管領導擔任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勞動保障、衛生、工會等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程序是,職工發生工傷后,機關企事業和職工應首先到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醫療期滿后,由單位或職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查受理后安排工傷職工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指定醫院檢查的傷情再從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隨機抽取3名或5名醫生組成專家組,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對職工傷殘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并發給傷殘等級證書。因此,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是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建立的,具有嚴密鑒定程序的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或有關商業保險機構只有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才能核發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或社保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賦予法醫或其他鑒定機構工傷和因病等級鑒定的職能。
【法律法規參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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