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的《工傷認定辦法》中,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要認定為工傷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即必須“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否則便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可認定為工傷。
但必須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要認定為工傷,必須具備3個條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必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三是本人受到傷害。具備上述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不是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能認定為工傷。很多人在這一點上存在誤區,認為凡是交通事故就是工傷,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原因自己摔傷,或是與他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費機動車相撞而發生事故,即使受傷比較嚴重,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同樣,舊的《工傷認定辦法》要求本人對事故無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才能認定為工傷。但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實行 “無過錯補償”原則,即使職工在交通事故中有違章行為,對事故負有責任,但仍然能夠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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